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597号
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昌新,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媛媛,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原1777号。
法定代表人:林松涛,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发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KUYF2Y。
法定代表人:林松涛,董事长。
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海发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9元,减半收取计3764.5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384.5元,由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茂太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车绍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匡鹏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