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9400号之一
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26431792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驻寿光市羊口镇和谐路与渤海大道交叉口金融商务中心6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R4BQY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华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农圣街999号东城商务区21号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K9RU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驻寿光市羊口镇民生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349808。
负责人:**,镇长。
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华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市羊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8元,减半收取计7134元,由济南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