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4民初595号
原告:田家庵新淮东升玻璃加工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KJRX68。
经营者:XX均,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茜,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淮南市申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954260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6068Y。
法定代表人:张大领,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庵新淮东升玻璃加工厂与被告***、***、淮南市申展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家庵新淮东升玻璃加工厂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申展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田家庵新淮东升玻璃加工厂撤回对***、淮南市申展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家庵新淮东升玻璃加工厂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申展门窗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徐慧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大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