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994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磨店乡关井村沟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36068Y。
法定代表人:蔡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林芝路278号烟墩社区服务中心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134762。
法定代表人:王天翊,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荣港置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