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磨店乡关井村沟埂组。
法定代表人:蔡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华皖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