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03民初1616号
原告:***,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梅,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被告:广西铧美天工园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雍景湾**楼****。
法定代表人:杨林。
被告:广州市易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自编之四>
法定代表人:杨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豪,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西铧美天工园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易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美雪
书 记 员 阮 均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