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1执215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铧美天工园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雍景湾**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402258XX(1-1)。
法定代表人:杨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住所地灵山县十里工业区(荔香大道旁)广西灵山电子信息产业园****用代码:91450721079088817N。
法定代表人:罗德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铧美天工园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六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721民初181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尚欠工程款362345.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工程款362345.3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日起至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7%计付]、案件受理费3454元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境停止施工建设,无履行偿还能力,无适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1818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依法执行,因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未能全部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1818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1818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灵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0721民初1818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训 著
审 判 员 刘 少 珍
审 判 员 施 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杏杏书记员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