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庆,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上诉人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民初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肥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二审未作书面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其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规则适用。涉案不动产位于安徽省肥西县境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依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