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221民初2742号
原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公司)与被告合肥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君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泳艳、丁孟晖,被告飞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24#楼于2015年4月9日竣工,25#楼2015年7月20日竣工,26#-28#楼2014年6月26日竣工。2015年4月12日,原告君和公司向被告飞龙公司发送催告函,告知被告24#、29#楼外墙保温层发现多处开裂及脱落,希望其能安排人员进场维修。29#楼的维修费用已由本院(2018)皖022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并执行完毕,对于24#楼的维修费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未附工程量清单,无法得知24#的维修面积、维修材料及维修费用。 安徽泱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在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原告君和公司与安徽泱昊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皇家花园一期工程外墙真石漆维修施工合同》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签订合同时安徽泱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成立,原告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对该份施工合同本院不予以认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外墙保温系统供货及施工合同》和《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2年,案涉工程虽未作鉴定,不能确定是否涉及防水渗水问题,但退一步说,即使外墙面涉及渗水等质量问题,依照法律规定的质保期为五年,而案涉工程的质保期最晚至2020年7月20日,也已过质量保修期。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对25#、26#、27#、28#履行了告知义务,现原告君和置业要求被告飞龙装饰作为25#-28#楼外墙保温工程及真石漆工程实际施工方承担质量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对24#楼的维修费用的主张,原告目前证据不足,可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关于律师费双方并无约定,应由申请律师的一方支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外墙保温系统供货及施工合同》和《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外墙保温系统供货及施工合同》载明“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飞龙装饰)向甲方(君和置业)提供履约保证金合同价5%(20万元)”;“保修期限为两年,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费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落实维修工作并维修完毕,若乙方未能按时履行报修义务,每发生一次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整,且甲方有权自行组织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乙方质保中扣除”。《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第五条载明“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合同价5%(10万元)”,第三款“…经结算审计后付至该单体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无息)”,第九条第二款“保修期限:2年,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规定的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同《外墙保温系统供货及施工合同》。 2014年6月26日,芜湖君和皇家花园26-29号楼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4号楼于2015年4月9日竣工,20号和25号楼于2015年7月20日竣工。竣工验收后,案涉工程出现大面积外墙保温层脱落,给该小区住房带来了安全隐患。2015年4月12日,原告君和公司向被告飞龙公司发送催告函,告知被告24、29号楼外墙保温层发现多处开裂及脱落,希望其能在2015年4月20日前安排人员进场维修,但飞龙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组织维修。2017年8月25日,芜湖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原告君和置业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意见》(编号:2017005),指出接到多家业主投诉小区外墙脱落、外墙渗水、地下室积水等问题,经查看,情况属实。并提出监督意见要求原告立即对反映的质量缺陷尽快修复到位。2018年7月10日,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向原告君和公司发出《责令维修通知书》,指出上述问题,并限君和公司必须在2018年7月全部修复到位,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 原告君和公司通知被告对楼栋外墙进行维修未果后,于2016年12月27日和第三方安徽皖南伟邦公司签订协议,皖南伟邦公司对其中20号、29号楼房进行了修缮,双方对维修发生的费用进行确认为436646元,加上后续维修费用共计446181元,被告在抵扣案涉工程质保金344774.92元后,向原告支付前期垫付维修费、赔偿费用合计101406.08元,该款已依据安徽省芜湖县(2018)皖022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且被告飞龙装饰已经履行完毕。 2016年5月20日,原告君和公司与安徽泱昊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皇家花园一期工程外墙真石漆维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hjy-001,合同载明工程范围为:本项目一期工程范围内的20#、24#、25#、26#、27#、28#、29#楼外墙保温层脱落、外墙防渗水及真石漆维修工作内容。2020年1月20日,君和公司与安徽泱昊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核算单》,载明“经双方工程核算人员核算确认,乙方对君和皇家花园24#、25#、26#、27#、28#楼外墙维修总面积为9700平方米,总工程款为970000元整,现甲方已支付940141元,尚余质保金29859元整。 另查明:安徽泱昊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
驳回原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6825元,由原告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颖
书记员 郭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