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英菲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创业路中山龙城花园3号楼13卡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5EDD8P。
法定代表人:宋庆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美玲,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鑫捷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八社北圳头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065138545X。
法定代表人:吴传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山英菲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鑫捷速递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15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鑫捷速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英菲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清偿欠款396645.9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本市金融机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广东鑫捷速递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罗晓冰
执行员 卓登辉
执行员 林 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