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国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1218号
原告:合肥国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南侧景色家园808室。
法定代表人:宋庆勇,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郑智喜,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松,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钱良海,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国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国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国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63元,减半收取46532元,由原告合肥国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士君
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葛冰
书记员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