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

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7977号 原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清流村天六工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宛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与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以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贵以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贵以专公司支付货款2231494.84元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从2021年9月1日起分段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81072.71元),合计2312567.55元;2、判令被告赔偿万友公司支出的律师费36100元、担保费4000元。3、判令***、***对贵以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8日,贵以专公司(甲方)、***(丙方)与万友公司(乙方)签订了《PC构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WY-PL-PC-2020-001)。合同约定万友公司**以专公司承建的番禺区沙头街禺山大道南侧横江地块-1-8#、S1-3#、幼儿园工程供应PC构件。合同7.3资金支付:(3)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5%,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申请书及相应的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4)月度结算付款:第二个月30日前付第一个月货款的85%(其中月货款15%的部分优先从已支付暂定总合同价15%的预付款中按比例抵扣),第三个月30日前付第一个月货款至98%,付第二个月货款的85%……甲方预留2%的质保金,质保金在主体结构验收后6个月内无息返还给乙方。合同第十条担保10.1丙方自愿作为本合同甲方的担保人,对甲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不可撤销,保证期限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12.3条:……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取证调查费、律师费等。合同2.3条交货地点:广州市番禺区。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万友公司依约**以专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供应了PC构件4072.19m³,货值14611494.84元。但贵以专公司未按约付款,仅支付了1238万元,尚欠货款2231494.84元未付。贵以专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万友公司的合法权益。***作为案涉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人应对贵以专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由于***系贵以专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也应对贵以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万友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贵以专公司、***辩称:不同意万友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万友公司起诉时,双方并未进行最后结算,万友公司主张答辩人欠付其货款2231494.84元依据不足,答辩人依约有权拒付货款,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应为按照《PC构件采购合同》第7.2(2)“总结算”条款约定:“本合同最后一批构件运至工地现场指定卸货地点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双方进行物资总结算的办理”。根据答辩人现场施工记录及材料进场记录显示,万友公司最后一批次预制PC构件进场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按照合同约定,最终结算需“验收合格”后且办理时间最早也是在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之间或者更后。但万友公司主张货款的关键证据就是其证据5“洺悦玉府项目广州万友PC构件进度款对账汇总表”,此表签名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万友公司根本就没有送完全部货物,谈不上最终结算,其只是过程中对账文件,没有提到质量、书面资料交接、扣罚款等等问题。在万友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最后一批次送货后,答辩人多次提出其供应的PC构件有质量问题并要求对“蜂窝麻面”、“垂平度爆点”、“开裂”的构件进行整改及修复,但万友公司却不予理会,完全违反合同保证质量的约定。故此,不符合最终结算需“验收合格”的条件。万友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起诉时,其未提供部分预制PC构件相应的资料给答辩人,具体为:1#楼31层(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日进场)、1#楼32层(2021年9月26日-2021年9月28日进场)、2#楼28层(2021年6月29日进场)、2#楼31层(2021年8月24日进场)、2#楼32层(2021年9月1日进场)。之前答辩人曾多次联系万友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提供书面资料,均未得到积极回应。这也导致该工程项目主体结构验收以及后续各专项、分部验收均无法如期进行,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截至开庭日,万友公司仍然没有提供上述PC构件的书面资料。依据《PC构件采购合同》第4.4(1)条约定:“乙方应于交货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构件或拒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答辩人有权拒付货款。退一步说,双方货款结算应以答辩人出具的《结算书》为最终依据。因万友公司逃避问题、消极应对导致双方不能顺利进行最终总结算,在多次与万友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答辩人于2022年4月2日向万友公司发出《关于最终结算的催告函(含附件结算书)》,明确告知:在对账汇总表办理完毕后,后续进场构件存在质量验收不合格现象,且万友公司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事项,包括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进场PC构件的相关资料、对质量缺陷不安排人员进行整改等等。为此,我司曾多次电话、微信、正式发文通知万友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质量整改,但万友公司均不予理会。我司要求对方4月6日前对接办理最终结算。我司结算表列明:货款合计14611494.84元;质保金为2%即292229.90元未到期;已付金额12460336.72元;因质量、代工等扣款金额1405302元;未提供相关质量资料的货款为890763.48元;未付款金额为453626.22元等。依据《PC构件采购合同》第7.2(3)1)条款约定:“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完成月度结算即总结算的手续办理,超过结算办理日期不进行结算办理工作或者对结算不予确认,视为乙方无条件确认,甲方可以单方面办理结算手续,并具备法律效力。”在万友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答辩人根据事实单方面做出的结算书具备法律效力,理应作为双方货款结算的最终凭证或依据。 被告***辩称:同意被告贵以专公司、***的答辩意见。并提出贵以专公司是合法规范运作的公司,其财产与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是分开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混同情况。从万友公司的举证合同来看,合同的收款账户是贵以专公司的公款账户,并非是***的私帐。从万友公司举证的证据6发票来看,都是公司抬头的发票,是合法正规的发票。另外我方也提交了贵以专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也显示公司是正当合法规范的经营的。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混同现象。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5月18日,贵以专公司(甲方)、与万友公司(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签订了《PC构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WY-PL-PC-2020-001)。合同约定万友公司**以专公司承建的番禺区沙头街禺山大道南侧横江地块-1-8#、S1-3#、幼儿园工程供应PC构件。根据该合同,万友公司应**以专公司交付经双方确认的正式图纸要求的预制构件,合同价款为14494377.3元,暂定工程量为4112.79立方米,最终工程总价以及工程总量以实际送达工地验收合格的构件方量为准……支付方式为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比例为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5%,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申请书及相应的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月度结算付款:第二个月30日前付第一个月货款的85%(其中月货款15%的部分优先从已支付暂定总合同价15%的预付款中按比例抵扣),第三个月30日前付第一个月货款至98%,付第二个月货款的85%……甲方预留2%的质保金,质保金在主体结构验收后6个月内无息返还给乙方……合同第十条担保10.1丙方自愿作为本合同甲方的担保人,对甲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不可撤销,保证期限为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取证调查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万友公司自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以专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供应了PC构件,此后双方因供应的PC构件质量问题以及货款支付产生争议。2021年9月14日,贵以专公司向万友公司发出“关于PC构件进度货款的付款***”,承诺分4期向万友公司付款,在贵以专公司支付60万元后。2021年9月17日-9月27日,万友公司继续**以专公司交付了部分PC构件,***以专公司未能如上述***所称付款,万友公司未交付部分PC构件的书面资料。2021年9月16日,万友公司制作“洺悦玉府项目广州万友PC构件进度款对账汇总表”,认为贵以专公司尚有2831494.84元货款未支付。贵以专公司未在该表上用章,但有该公司人员在该表上签名并注明“经核实后调差金额为257355.53元”,“工程量已核实,本次结算已计算全部产值,现场实际还有42块板未送至现场……”“实际量已预算复核为准”“……但要以结算金额作为支付凭证”等备注。2021年12月17日,万友公司与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36100元。2021年12月20日,万友公司因要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向广东合润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000元。2021年12月28日,万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产生保全费5000元。2022年3月23日,贵以专公司向万友公司发出《关于PC构件相关资料缺失的告知函》。2022年4月2日,贵以专公司向万友公司发出《关于办理最终结算的催告函》。 庭审中,万友公司认为双方进行结算的时间应为2021年9月16日,贵以专公司签署“洺悦玉府项目广州万友PC构件进度款对账汇总表”之时,并认为按照上述总表中的金额,减去此后贵以专公司支付的60万元,即为本案诉请一中的金额。对此,贵以专公司认为此时双方并未进行最后结算。而最终结算需“验收合格”后办理。此外,在万友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最后一批次送货后,贵以专公司多次提出其供应的PC构件有质量问题并要求对“蜂窝麻面”、“垂平度爆点”、“开裂”的构件进行整改及修复,但万友公司却不予理会,完全违反合同保证质量的约定。故此,未满足最终结算需“验收合格”的条件。贵以专公司还认为万友公司未提供部分预制PC构件相应的资料,导致该工程项目主体结构验收以及后续各专项、分部验收均无法如期进行,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综上,贵以专公司认为货款合计14611494.84元;质保金为2%即292229.90元未到支付期;已付金额12460336.72元;因质量、代工等扣款金额1405302元;未提供相关质量资料的货款为890763.48元;未付款金额应为453626.22元。 本院认为:万友公司与贵以专公司签订了《PC构件采购合同》(合同编号:WY-PL-PC-2020-001),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贵以专公司在2021年9月14日向万友公司发出《关于PC构件进度货款的付款***》,而万友公司并未提出反对而是按照该“***”的条款收取了贵以专公司支付的第一期60万元后继续**以专公司供货,应视为双方对未付款项的金额以及付款时间作出修改。在上述“***”中,除去原被告均确认支付的60万元外,剩余未付款项为223万元;结合万友公司制作的,有贵以专公司授权人员签名备注的“洺悦玉府项目广州万友PC构件进度款对账汇总表”,原告主张被告尚有2231494.84元未付的诉请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应可确认。贵以专公司提出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产生了代工费损失1405302元。但根据贵以专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损失为原告方的过错所导致,贵以专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不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故贵以专公司的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贵以专公司还提出原告未提供部分产品质量资料,涉及的货款890763.48元不应支付。对此,万友公司辩称已经提供了绝大部分资料,后因为贵以专公司拒付款项在先因此停止交付该部分资料,只要贵以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即可交付相关资料。鉴于贵以专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在先,故贵以专公司的该项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贵以专公司提出的“质保金为2%即292229.90元未到支付期”的抗辩,《PC构件采购合同》中有“甲方预留2%的质保金,质保金在主体结构验收后6个月内无息返还给乙方……”的约定。现被告称因原告未向其提供相关产品质量资料导致一直未能通过验收,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通过主体结构验收,故本院无法认定该部分款项已经达到支付条件。综上,贵以专公司应向万友公司支付货款2231494.84-292229.9=1939264.94元。对于原告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计付违约金的诉请,因为上述“***”中未对违约条款进行约定,原告依据原《PC构件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计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开始计付的时间应以贵以专公司在上述“***”中承诺的第二期最后付款时间,即2021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同时,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6100元,担保费4000元的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因***在签署上述《PC构件采购合同》中自愿作为贵以专公司的担保人,故对于原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已经提交了贵以专公司的一年期审计报告,初步证明了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贵以专公司的公司财产,故对于原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万友公司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9264.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39264.94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30日开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万友公司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100元、担保费4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判项一、判项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0.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负担2826.05元,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8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审理,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