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3555号
原告:广州俊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段39号一幢3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清流村天六工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宛冰。
原告广州俊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俊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俊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俊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0元,由原告广州俊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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