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101民初361号 原告:深圳市大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香叶路2号轻3厂房103。 法定代表人:余竟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清流村天六工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宛冰。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深圳市大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深圳市大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广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96元,由原告深圳市大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