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前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杏花印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前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时代康复医院、合肥杏花印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3执1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