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前锦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前锦装饰有限公司、合肥时代康复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财保215号
申请人:合肥前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XXX号百花大厦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钱朝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时代康复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汲桥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沈文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杏花印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瞿风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庄婉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前锦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时代康复医院、合肥杏花印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前锦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杏花印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72.2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前锦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杏花印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72.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前锦装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单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