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224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82803。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被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后海工业园第1栋一楼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8880P。
法定代表人陈树林。
被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十九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4775K。
法定代表人覃杰军。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30825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5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508912.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4执9852号。该案在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钢质门厂部分款项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确定追加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款项73775.77元,扣除执行费1090.29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剩余款项72685.28元的领取手续。此外,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碧波
执行员 柯冬惠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车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