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7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十九栋。
法定代表人梁伟明。
被执行人东莞市闽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号财富广场1单元70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闽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1971民初14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31737元、利息及诉讼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7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杨方军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