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88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十九栋。

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6773。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79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59452.2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殷万江

审 判 员  杨瑞虹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