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国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5550号
原告深圳国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村新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567364。
法定代表人吴泽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4775K。
法定代表人覃杰军。
原告深圳国汇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4578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人民币457890元为限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作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78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智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