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3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晓沃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154700712W。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靖,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园区四期一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7141T。

法定代表人:黄衍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河,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十九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4775K。

法定代表人:梁伟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已死亡。

上诉人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户口于2020年4月24日因各种疾病死亡注销。一审法院在**死亡后于2020年5月12日才登报向**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等,且将已死亡的**列为第三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重审。重审时,应通知**的继承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晓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海峰

审判员  尹立新

审判员  刘志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俊杰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