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8民初186号 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三工业区第十九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06535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00元/日,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现已超过365天,故计算金额为:586527.7×2%=11730.55);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应付金额106535元为基数,以3.8%的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起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广州增城派潭皇***项目提供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综合单价为37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1585.21平方米的防火门,总计价款为586527.7元,但被告只支付了480000元,剩余106535元经多次催促未支付。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综合原告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广州增城派潭皇***项目提供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综合单位为370元/平方米;原告进场后,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实际进度80%的进度款(其中门框按总价的40%计算,门扇按总价的60%计算),安装完成被告支付至实际安装完成工程量所对应工程款的80%,安装完毕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支付至实际安装完成工程量所对应工程款的90%,原告移交钥匙完成,15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完结算,钥匙移交完30日内被告应付至合同总价的97%。保修金3%分二年支付,每年支付1.5%,在保修期二年满后,在原告已承担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满七天付清。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原告可停止施工,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支付原告到期应付工程款金额,每逾期一日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元(最高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2%)。 原告提交有**签名确认数量的防火门数量清单6张,主张向被告提供的防火门数量为1585.21平方米。故在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480000元后,仍有106535元未支付(370元/平方米×1585.21平方米=586527.7元-480000元)。此外,原告提供其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系被告指定的现场负责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其与被告的《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主张与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承包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有被告签名确认数量的防火门数量清单,能构成初步证据链,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货款金额应为586527.7元-480000元=106527.7元。由于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根据《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要求被告按工程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11730.55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因《防火门制作与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具有惩罚、补偿属性,原告另诉请自2021年10月11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系重复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527.7元; 二、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730.55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元、诉讼保全费1131.57元,合计2504.57元(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其中2479.57元由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给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25元由原告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