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思拜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769号
原告:南京思拜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楚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国,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荣。
原告南京思拜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思拜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思拜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思拜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亿创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