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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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082号
原告:文安县科腾彩钢活动房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小***。
经营者:***,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住宅小区10栋3**3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蓝天社区东阳国际汽配城B区1幢2号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安县科腾彩钢活动房厂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安县科腾彩钢活动房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玻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