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6执1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21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9006X。
法定代表人:耿庭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颍阳社区荐贤路53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667586818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7587.24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226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刚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