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破申6号
申请人: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8006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耿庭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50998327,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永明路1号徽商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9年5月15日,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其2065837.75元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2019年8月16日,申请人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合肥市警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