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平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泰州市平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111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6708—2,住所地:本市运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孙沛然,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平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宫王村。

法定代表人沈炳珍,该公司总经理。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5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镇人社察罚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镇人社察罚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宇剑

人民陪审员  汤苏华

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