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111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6708—2,住所地:本市运河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孙沛然,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泰州市平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宫王村。
法定代表人沈炳珍,该公司总经理。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5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镇人社察罚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镇人社察罚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宇剑
人民陪审员 汤苏华
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