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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民终1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郑史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英,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梅,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文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平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正平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项目属于《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项目并无证据证实,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1.案涉工程系消防增补项目,《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中的9项并未包含案涉工程项目,结合中光公司举示的四川省审计厅的发函中的所载内容,证实案涉工程项目系《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之外的漏项项目,且中光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包含在《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已结算范围。2.《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系经公开招投标确定,合法有效,对中光公司与正平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正平公司对合同约定外的漏项项目无履行义务。二、案涉工程系正平公司合法竞标承建,一审法院认定中标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第一次招标合同未包含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等施工内容,经中光公司审核后,以消防增补项目对外公开招标,证明第一次招标合同并未包括前述增补项目。2.正平公司系依照法定程序竞选中标,并非直接承建。三、四川省审计厅川审函[2017]142号函称案涉工程“涉嫌重复发包”,认为有重复发包之嫌,但无相关部门认定确系重复发包,且审计监督系中光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其效力不及于正平公司。
中光公司辩称,《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包含案涉施工项目,属于合同约定施工项目,正平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不仅包括了《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中的9项内容,还包括了正平公司主张的漏项工程,一审法院认定第二次招标属于重复发包,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正平公司的上诉请求。
正平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中光公司立即支付下欠工程款840170.89元及资金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中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光公司就“广安经开区城东奎阁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工程”,对外发布公开竞选公告。正平公司通过公开竞选以第一中选候选人中标,中光公司(甲方)与正平公司(乙方)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工程范围约定“乙方承包的工程范围:1.消防工程施工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工程和通风及排烟工程的供应、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内容——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排风排烟系统、……中新增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相关技术资料所示全部消防系统(含室外灌溉冲洗给水管)等。2.具体内容包括:(1)消防弱电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3)自动喷淋系统……。(4)消火栓系统:……(5)排风排烟系统:……(6)气体灭火系统:……。(7)干粉灭火器:……。(8)室外总平:……。(9)消防验收……。”。同时合同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即有限解释顺序如下:一、本合同书;二、本合同书所载附件;三消防工程公开竞选文件;四、中选通知书;五、施工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技术资料;六、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合同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还约定,本工程实行单价包干:42.64元/平方米等。
2017年1月,中光公司发布《广安经开区城东奎阁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增补项目工程公开竞价文件》,竞选文件载明涉案消防工程增补项目以最低价的原则选取一名中选人,执行标准参照: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DB21/T1264-2003》、防火卷帘门国家标准《GB14102-2005》;最高限价为包干价6.6元/㎡,建筑面积约130905㎡。2017年2月6日,中光公司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关于广安经开区城东奎阁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增补项目工程公开竞价结果的公示》,正平公司为第一中标选候选人(6.3元/㎡)。正平公司中标后,正平公司与中光公司至今未签订施工合同。
另查明,2017年5月9日,中光公司发函给正平公司,称截止目前,尚有消防泵房、地下室防排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工作内容未完成。要求正平公司尽快按照合同予以落实。
2017年6月16日,四川省审计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发函称,审计发现,2016年中光公司在签订奎阁四期安置房消防和通风及排烟的供应、安装、调试等工程的施工合同时,将应包含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等施工内容未明确写入合同内,导致相关内容第二次重新发包,且由原中标企业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承建,涉及合同金额82.47万元,上述建设内容涉嫌重复发包。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正平公司与中光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的《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由正平公司承建中光公司广安经开区城东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所有消防工程。而正平公司中标承建的由中光公司分包的广安经开区城东奎阁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增补项目中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及防火卷帘系统工程,其仍为消防工程,应包含于第一次招标要求正平公司施工的工程范围内,属于《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项目。因此,中光公司2017年2月6日第二次公开招标行为属于重复招标,正平公司中标无效。此外,根据四川省审计厅向广安市人民政府发函内容表明涉案消防工程因部分施工内容未明确写入导致重复发包而又由原中标企业正平公司直接承建,再次证实中光公司将消防工程项目重复发包给正平公司的行为。中光公司第二次招标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正平公司根据第二次中标竞选文件履行的施工内容属于《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应依照该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故,正平公司直接依据第二次无效的招标竞选文件要求中光公司支付增加施工的消防项目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正平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2元,由正平公司负担。
二审中,正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广安经开区东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四张,拟证明:案涉消防工程实施的项目种类众多,除争议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三个项目外,尚有防火门、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扑救面及消防废水泵等项目均非正平公司与中光公司第一次签订的《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实施范围,即前述5个项目均是由第三方承建,该工程的所有消防工程项目并非均系正平公司承建,其中防火门项目由劳务公司承建,消防电梯项目由电梯公司承建,消防水池、消防扑救面项目由负责建筑施工的公司承建。
中光公司质证认为,这四张图纸不是消防工程施工图,第一张图纸中标注的是实际施工项目“核心筒大样2”的图纸,第二张标注的是“电气总平面图”,第三张图标注的是“示意图”(字体太小,名称无法看清楚),第四张标注的是“材料明细表”。正平公司勾选的消防电梯是消防工程中的电梯专业分包,不属于消防分包。电梯总平面图是整个工程的平面图,而不是正平公司实施的消防工程的施工图。中光公司认为,该组证据达不到正平公司的证明目的。
中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广安府函(2017)15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厅移交广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情况的函》,拟证明案涉工程项目是第二次重新发包。
正平公司质证认为,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系重复发包,也未显示中光公司的职工秦涛与正平公司在第二次招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交易或者恶意串通行为,或者说秦涛的违规行为导致了第一次招标漏项未将案涉工程纳入第一次合同范围,不能够证实第二次招标具有违法、违规、恶意串通投标等非法行为,该证据并不能达到中光公司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认为,对正平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中光公司提交的广安府函(2017)150号函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力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二审查明,广安市人民政府向四川省审计厅发出《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厅已交广安保障新柑橘工程项目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情况的函》(广安府[2017]150号),该函第七页载明:“(四)关于中光公司在奎阁四期安置房消防工程中涉嫌重复发包问题中相关部门的履职问题。经广安市监察局调查表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中光公司先后两次对奎阁四期安置房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进行公开发包情况属实,中选单位均为正平公司。第二次中选公示期间,审计厅介入调查,中光公司取消了第二次招选结果,……。截至目前,该项目的消防工程包含第二次招选内容已全部完工。”
二审另查明,案涉《广安经开区城东奎阁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工程公开竞选文件》第三章竞选人须知第一部分竞选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0消防工程内容中载明“消防工程施工范围...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三章竞选人须知第二部分消防工程公开竞选流程及合同签订载明“2、协议签订(1)中选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应在1个工作日...签订本工程《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协议》,协议条款以公开竞选文件所在协议为准。”第五章消防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消防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范围:1、消防工程施工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工程和通风及排烟工程的供应、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内容___范围包括:...技术核定单等相关技术资料所示全部消防系统(含室外教官冲洗给水管)等。具体内容包括...”。该合同中第五章第一部分第二条第1项中载明的“具体内容”与第三章竞选人须知中载明的消防工程范围、第五章第一部分第二条第1项中“消防工程施工范围”载明的不一致。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的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诉争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在《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内,以及中光公司是否应当向正平公司支付所涉工程款840170.89元及利息。
本案中,中光公司发布《广安经开区城东奎阁石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消防工程公开竞价文件》第三章第一部分第10项明确了消防工程施工范围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九项工程,也就是说公开竞价文件明确的消防工程范围并不局限于《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正平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且公开竞价文件第五章消防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消防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范围:1、消防工程施工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工程和通风及排烟工程的供应、安装、调试等全部工作内容,也不仅仅包括《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九项工程。同时,四川省审计厅2017年6月对该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在案涉项目应包含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等施工内容未明确写入合同,导致相关内容第二次发包,...涉嫌重复发包。广安市人民政府向四川省审计厅的函明确载明中光公司先后两次对案涉项目消防工程进行公开发包情况属实。正平公司诉称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等施工项目未包含在《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但其至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第一次招投标价格中不应包含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等施工内容,或证明第一次招投标价格畸低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正平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中光公司不应承担向正平公司支付840170.89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正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2元,由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濒
审 判 员  黄正明
审 判 员  阳晓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谭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