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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祥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民终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市前锋区祥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经营者:陈瑞祥,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纯杰,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文皓,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安市前锋区祥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安市前锋区祥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安市前锋区祥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安市前锋区祥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上诉人广安市前锋区祥豪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陈 萱
审 判 员  杨红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延娟
书 记 员  田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