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俊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1950号
原告深圳市领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岑下路168号C栋3层楼梯房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066109。
法定代表人崔琳那。
委托代理人石炎冰,广东深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丽都西路怡雅苑A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8799516X2。
法定代表人何秋良。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领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领俊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领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4938元。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