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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布***装饰材料行、广东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民初5640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装饰材料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径路东区一巷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6997408Y。
法定代表人:雷玉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丽都西路怡雅苑A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8799516X2。
法定代表人:何秋良。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广东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77919.71的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广东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77919.7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阿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谢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