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振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财保21号 申请人: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社区南光路286号水木一方大厦1栋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8799516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振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欢成街欢成四巷2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LE0C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振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1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3年3月2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振海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