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9069号之一 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广花三路480号1-2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3278668F。 法定代表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社区南光路286号水木一方大厦1栋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8799516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浩盛智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82.6元,由原告**(广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