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18867号之一
原告:***,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A2座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WTEFU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中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中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55元,合计5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