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森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港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民申4384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港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鹏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34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针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依据事由审查的原则,对港鹏公司、银安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审查如下: 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经审审查明,银安建筑公司承建了会理县云甸镇云雀村文化旅游康养基地工程(包含杨继刚电子商务园建设项目)。银安建筑公司在修建杨继刚电子商务园建设项目工程第一层主体完工,在第二层墙体修建时发现一层楼板、梁板混凝土强度不足,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满足施工图纸混凝土强度要求,需对一层楼板梁板进行加固。银安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港鹏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电子园碳纤维加固;工程地址:云甸镇云雀村;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280元执行,总造价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超过15万元的按实际数量执行。同时约定付款方式、质量及验收、施工准备及双方职责。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港鹏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银安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案涉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碳纤维加固部分因业主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已进行拆除。 关于案涉工程量的认定。根据《施工合同书》第五条约定,案涉加固工程数量以施工图纸数量为依据,以现场施工数量为准。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港鹏公司使用碳纤维加固工程量472平方米,工程款为132160元(472㎡×280元/㎡),是按照案涉项目450平方米平面图面积和两个楼梯面积22平方米确认。对港鹏公司主张的施工面积852平方米,根据港鹏公司所提交证据,并结合银安公司认可平面面积450平方米和楼梯面积22平方米,一、二审法院按472平方米确认港鹏公司施工面积并无不当。港鹏公司主张对裂缝进行胶体灌注加固和柱体进行钢结构加固,该主张是否在《施工合同书》外另行约定,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符合相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关于工程款结算问题。案涉《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结算方式有两种,即据实结算和保底结算。案涉项目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在一审庭审中,经征求双方对案涉施工程量进行鉴定意见,均不同意进行鉴定。现案涉现场由业主进行拆除重新进行施工,已无鉴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规定,应由港鹏公司、银安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判决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综上,港鹏公司、银安建筑公司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港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向杜梅 审 判 员 文 霁 审 判 员 王学东
法官助理 卢 佳 书 记 员 陆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