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森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1227号
原告: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古城街道南郊社区大地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5839654。
法定代表人:聂文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林,会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勇,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第三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687945149T。
负责人:***,经理。
原告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同年1月27日作出(2022)川3402民初2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2022年6月1日,原告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曾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