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469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村民。
被告: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北街道南郊村大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09558396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