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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469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村民。 被告: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北街道南郊村大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09558396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