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森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保3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北街道南郊村大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58396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与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被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川0402民初2597号民事裁定,对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1101××××6280号账户内的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现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1101××××6280号账户内的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