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瑞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2791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803499730。
法定代表人:魏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传凌,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8号百花大厦8幢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752XX。
法定代表人:林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