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执1204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8号百花大厦B幢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752XX。

法定代表人:林劲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又名程千文),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龙河路交叉口振兴金融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0167390F(1-2)。

法定代表人:汪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勇,男,出生,汉族,系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城投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8745Q。

法定代表人:荣扎厚,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汪勇、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目前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502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