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5900号
原告: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金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752XX(1-1)。
法定代表人:林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2795C。
法定代表人:胡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51年6月19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庆,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9元,减半收取2894.5元,由原告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昌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