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瑞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803499730。

法定代表人:魏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传凌,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欣欣,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8号百花大厦B幢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752XX。

法定代表人:林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其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瑞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4元,减半收取4382元,由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审判员  赵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朱晶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