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752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8号百花大厦B幢2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松。
被执行人:***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南庄岭西巷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汪金鸡。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园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皖17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园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1643.14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3561.5元、执行费4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