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752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8号百花大厦B幢2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松。

被执行人:***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南庄岭西巷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汪金鸡。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园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皖17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园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1643.14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3561.5元、执行费48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小兵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