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8号百花大厦B幢2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松,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5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峰,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未损害社会和他人的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23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尤 宇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赵起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