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325号
申请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澜溪镇花园**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752XX。
法定代表人:张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网讯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本雅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