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8民初533号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新建东路花园清真寺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高新区商苑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