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8民初920号
原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区商苑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建东路花园清真寺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纠纷,现原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