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8财保68号
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建东路花园清真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申请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泉路15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五星支行账号为×××中的515000元。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的***新建东路花园清真寺东侧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富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五星银行支行账号为×××中的51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95元,由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