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民初788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对原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1303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1303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错误,均补正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