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民初788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对原告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豫1303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豫1303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错误,均补正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