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28财保3号 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建东路花园清真寺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高新区商苑街。 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申请人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200000元货款中81000元。担保人***以其价值100000元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冻结)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付被申请人南阳市博达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200000元货款中的81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30元,由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哈德尔别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沙 那 提